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逐步改善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条件和经济待遇,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医疗补助费等,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从本级财政支出中拨付,其数额应不低于当地行政工作人员人均预算经费的30%;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支付标准和办法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家属委员会的各项经费开支,依法由所属单位解决。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