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凡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意见分歧较大,可以提交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