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三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一般每三十至五十户可设立一个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小组居民推选。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