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居民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社区服务等工作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工作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