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居民委员会成员接受居民监督。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联名,可以向居民会议提出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建议,由居民会议依法决定。居民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缺时,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居民会议按选举程序进行补选。补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随本届居民委员会届满终止,可以连选连任。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