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成立选举工作小组主持进行,依法保障居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