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有效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或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向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