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保障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和卫生管理委员会等组织。

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主任;户数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不设下属委员会,其工作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