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1/5以上居民或1/3以上居民小组提议,随时可以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有居民或代表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会议人的过半数通过,才能有效。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