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1/5以上居民或1/3以上居民小组提议,随时可以召开。

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有居民或代表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会议人的过半数通过,才能有效。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