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引黄工程的义务,对损害引黄工程设施和危及工程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对保护引黄工程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