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引黄工程的义务,对损害引黄工程设施和危及工程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对保护引黄工程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