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引黄工程的义务,对损害引黄工程设施和危及工程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对保护引黄工程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