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引黄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引黄工程保护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应当将引黄工程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引黄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引黄工程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