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一)、(四)、(五)、(六)、(七)、(八)项规定,或者在引黄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采石、采矿、取土、挖砂等危害工程安全活动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设施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