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设施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