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在万家寨水库、头马营出水口至汾河水库的天然河道及汾河水库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二)在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三)装载有毒化学品的车辆穿越河道;(四)清洗、丢弃各种车辆和器具;(五)毒鱼、炸鱼、网箱养鱼;(六)从事游艇旅游;(七)污染水质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