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克扣、截留、挪用科普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归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