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设施擅自改为他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侵占、毁损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