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加强人工影响天气机构、作业站(点)设施和装备的建设。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防雹等作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