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公共建筑和其他民用建筑应当配套设计、安装雨(雪)水回收利用设施。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应当兴建蓄水设施,拦蓄雨(雪)、洪(沥)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