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城市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新区开发、旧城改建应当配套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公共服务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并移交有关部门管理。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