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损毁的城市市政设施、环卫设施、公共交通、给排水、防洪排涝、地下管网、公共信息标志标识等公用设施,保证各项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