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