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园、绿地或者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