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损毁公厕设备和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赔偿,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