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