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在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内的经营活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