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未经批准在公共场所吊挂、张贴宣传品、广告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