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未经批准在公共场所吊挂、张贴宣传品、广告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