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城市商业户外广告、橱窗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技术、安全规范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需要强制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