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许可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