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从车辆、建筑物内向外抛掷垃圾和废弃物或者将废旧家具、家电等废弃物弃置公共区域,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建成区公共区域内饲(放)养牛、羊、马、猪、犬、鸡等动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