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在建(构)筑物沿街立面安装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