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在城市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管理范围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废弃物以及污染的其他行为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