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法与监督第三十条已修改城市管理工作相关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标识,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执法,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收缴罚没款物不出具专用收据;(二)故意损坏、侵占或者擅自处理当事人财物;(三)辱骂、殴打当事人;(四)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物;(五)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