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城市管理工作相关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标识,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执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缴罚没款物不出具专用收据;

(二)故意损坏、侵占或者擅自处理当事人财物;

(三)辱骂、殴打当事人;

(四)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物;

(五)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