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坚持执法与疏导、管理与服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公正文明执法。

城市管理工作中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