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法与监督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坚持执法与疏导、管理与服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公正文明执法。城市管理工作中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