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市、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在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权;
(二)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音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交通管理方面的侵占城市人行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场监管方面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等的行政处罚权;
(五)水务管理方面的向城市河道、湖泊内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砂、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六)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的违反城市土地管理和规划管理,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七)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