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或者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食品、焚烧秸秆落叶等。

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宾馆、饭店、餐馆、食堂等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不得将油烟排入下水管网。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