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广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引导和规范发展共享交通,倡导绿色健康出行方式,合理设置停车场所。

机动车停车场所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鼓励单位和居民小区向社会开放停车场所。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