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集贸市场和其他各类专业市场,完善配套设施,落实管理责任,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需要,可以划定早市、夜市、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临时设摊经营区。

在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经营;

(二)按照规定配备经营和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摆放有序;

(三)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和污水,保持地面清洁;

(四)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

(五)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