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公园、绿地建设,发挥公园、绿地的景观、生态、游憩、文化、防灾等功能,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保持公园、绿地整洁美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园、绿地或者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不得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