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