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十三条已修改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沿街立面安装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外置式防护栏(网)、遮阳(雨)篷、排烟设施、空调外机及接水管等设施。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