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从车辆、建筑物内向外抛掷垃圾和废弃物;

(二)将废旧家具、家电等废弃物弃置公共区域;

(三)在公共区域内饲(放)养牛、羊、马、猪、犬、鸡等动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