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十二条已修改禁止在城市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管理范围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废弃物以及污染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