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十一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市政公用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市政公用设施上刻画、涂写;(二)侵占、拆毁、损坏、挪动市政公用设施;(三)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四)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五)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挖砂、取土、采石等。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