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六章 审计工作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一般在每年十二月底前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由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及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整改清单;(三)审计移送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处理情况;(四)尚未完成整改的问题及其原因;(五)进一步落实整改的措施及建议。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