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反映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含审计项目中所涉及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基本情况;

(二)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

(三)审计查出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清单;

(四)审计建议;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