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六章 审计工作监督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相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