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六章 审计工作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