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