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时,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提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作出决议。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时,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