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及报告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